关键词 |
泡沫灭火装置有效期,泡沫消火栓箱psg30,泡沫消火栓箱psg30,泡沫灭火系统操作规程 |
面向地区 |
全国 |
泡沫液中含有无机盐、碳氢与氟碳表面活性剂及有机溶剂,长期储存对碳钢等金属有腐蚀作
用,对许多非金属材料也有溶解、溶胀和渗透作用。另一方面,某些材料或防腐涂层对泡沫液的性能
有不利影响,尤其是碳钢对水成膜泡沫液的性能影响大。所以,在选择泡沫液储罐内壁的材质或防
腐涂层时,应特别注意是否与所选泡沫液相适宜。
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可满足储存各类泡沫液的要求。
泡沫液会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发生膨胀,尤其是蛋白类泡沫液长期储存会有部分沉降物积存在
罐底部。因此,规定泡沫液储罐要留出上述储存空间。
蛋白类泡沫液沉降物的体积按泡沫液储量(体积)的5%计算为宜。
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混存会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成膜类泡沫液混
入其他类型泡沫液后,会破坏其成膜性。
泡沫产生装置
本条对低倍数泡沫产生器作了具体规定。
固定顶储罐与按固定顶储罐防护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多伴有罐顶整体或局部破坏,安装在罐壁
顶部的横式泡沫产生器由于受力条件不佳及进口连接脆弱而往往被拉断,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可降低
这一风险。立式泡沫产生器的安装示意图见图3。
本款旨在泡沫产生器在合理的压力下工作,使之产生的泡沫在发泡倍数与稳定性方面利于灭
火。
本款规定主要是防止堵塞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喷射口。
本款规定有利于泡沫产生器的正常工作。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典型安装示意图及主要尺寸见图4、表
泡沫产生器设置在外浮顶储罐密封的上方,其密封玻璃不但无用,还可能影响泡沫喷射。
阀门若没有明显启闭标志,一旦失火,容易发生误操作。对于明杆阀门,其阀杆就是明显的
启闭标志。对于暗杆阀门,则须设置明显的启闭标志。为系统可靠操作,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口径较大的阀门,一个人手动开启或关闭较困难,可能导致消防泵不能迅速正常启动,甚至
过载损坏。因此,选择电动、气动或液动阀门为佳。增压泵的进口阀门属上供水泵的出口阀门,
也按出口阀门对待。
水与泡沫混合液管道为压力管道,一般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小工作压力为0.7MPa,许多系
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工作压力超过1.0MPa。钢管的韧性、机械强度、抗烧等性能可以保障泡沫系统
安全可靠。
为系统可靠运行,这两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虽然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见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
设计规范》GB50341)储罐有固定顶,但其浮盘与罐内液体直接接触,挥发出的可燃蒸气较少,且罐
上部有排气孔,浮盘以上的罐内空间整体爆炸着火的可能性极小。由于该储罐的浮盘不宜被破坏,可
燃蒸气一般存在于密封区,与本规范规定的外浮顶储罐一样,发生火灾时,其着火范围基本局限在密
封处。所以,规定此类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外浮顶储罐一样,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其他如由铝合金或人工合成材料等制作浮盘的内浮顶储罐,因其浮盘易损等,与钢制单盘式、双盘式
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相比,安全性有较大差距,其火灾案例较多,且多表现为浮盘被破坏的火灾。
为此,规定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内浮顶储罐通常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液体。由于火灾时炽热的金属罐壁和泡沫堰板
及密封对泡沫的破坏,其供给强度也应大于固定顶储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到目前为止,按环形
密封区设防的水溶性液体浮顶储罐,尚未开展过灭火试验,但无疑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非水
溶性液体。本规定综合了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并参照了对外浮顶储罐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3款及第5款要求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该储罐无法设置泡沫溜槽等固定缓冲装置,其他不影响浮盘上下浮动的泡沫缓冲装置应
用较少,技术不一定成熟。考虑到上述缘由,允许此类储罐不设泡沫缓冲装置,另外,浮盘可能会有
一定残存,对泡沫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所以,为安全可靠,规定延长泡沫混合液供给时间。
本条对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不超过油罐区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车装卸栈台的
用量要能供给1台泡沫炮,汽车装卸栈台的用量要能供给1支泡沫枪。
这两条规定主要依据NFPA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和
BS 5306 Part6《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对于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有围堰限制的场所,液体
会积聚一定的深度,没有围堰等限制的场所,流淌液体厚度会较浅。正常情况下,前者所需的泡沫
混合液供给强度比后者要大。
2007年9月5日和6日,规范编制组在浙江诸暨组织了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厢式轿车火
灾试验。灭火操作者为一般工作人员,每次试验燃烧的93#车用汽油量大于15L,灭火时间小于3.5min。
本条规定主要依据上述试验制定。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
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
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
装置等联动。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
到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
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低点应设置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组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部分有:消防水泵、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雨淋阀、及其它阀门和管件等组成。
灭火原理通过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将水与泡沫灭火剂混合后,形成一定比例的泡沫混合液,经泡沫产生器吸入空气形成泡沫,由泡沫喷口沿罐壁流下,覆盖燃烧液体,从而扑灭火灾。
应用范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液体的场所。如:油田、炼油厂、化工厂、码头、地下车库、飞机库、机场、燃油锅炉房等场所。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组成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器、阀门、管道等组成。
灭火原理凭借发泡量大这一优势,尽管中、高倍数泡沫的热稳定性稍差,泡沫易遭火焰破坏和受室外自然风的影响,但单位时间内泡沫生成量远远大于泡沫破坏量,从而可以迅速充满燃烧空间,将火焰扑灭。
应用范围中、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于扑救A类、B类火灾,有限封闭空间火灾,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性火灾。如:固体物质仓库、易燃液体仓库、有火灾危险的工业厂房、地下建筑工程、各种船舶的机舱、泵舱、货舱等、贵重仪器设备和物质、可燃易燃液体及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流淌性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