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市立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5-03-14 21:31:32 [举报]
阀门若没有明显启闭标志,一旦失火,容易发生误操作。对于明杆阀门,其阀杆就是明显的
启闭标志。对于暗杆阀门,则须设置明显的启闭标志。为系统可靠操作,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口径较大的阀门,一个人手动开启或关闭较困难,可能导致消防泵不能迅速正常启动,甚至
过载损坏。因此,选择电动、气动或液动阀门为佳。增压泵的进口阀门属上供水泵的出口阀门,
也按出口阀门对待。
水与泡沫混合液管道为压力管道,一般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小工作压力为0.7MPa,许多系
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工作压力超过1.0MPa。钢管的韧性、机械强度、抗烧等性能可以保障泡沫系统
安全可靠。
为系统可靠运行,这两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
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
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
装置等联动。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
到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
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低点应设置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在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
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
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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