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市立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4-05-20 05:53:17 [举报]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例相当稳定、准确可靠,可提供的泡沫混合液。
节约泡沫液,降低灭火成本,泡沫液一次未用完,下次可继续使用。
推车式泡沫罐机动性能强,其轻便移动灵活的灭火性能覆盖面广,扑灭火灾效果好。
适用范围广,无论高、中、低倍数泡沫灭火剂均可使用
■混合比:
AFFF3%型与水的混合比为3:97
AFFF6%型与水的混合比为6:94
■流动点:普通型≤-5℃耐寒型≤-10℃~ -26℃
■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
a.产品包装为25kg、200kg、1000kg塑料桶装;
b.产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得混入其它化学品及其他它泡沫灭火剂;
c.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的库房内,放止曝晒,贮存的环境温度为-26℃~40℃;
d.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在上述环境中保质期为8年;
e. 本公司可为您配制耐寒型、耐海水型及低粘度型产品。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采用固定式灭火时,泡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PQ8或PQ4型泡沫管枪1支及泡沫栓钥匙。水带箱距泡沫栓不宜大于5m。
8.7.2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消防栓及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2.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3)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3.系统干式水平管道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4.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二)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常考知识点,熟记!)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的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保护对象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除水溶性液体采用抗溶泡沫液外,其他都采用3%型泡沫液。
应定期对泡沫灭火剂进行试验,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试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质期不大于两年的泡沫液,应每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2、保质期在两年以上的泡沫液,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11.0.14 泡沫喷雾系统盛装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动力瓶组和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发现不可修复的缺陷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及时更换。
解析】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3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渡。甲醇属于水溶性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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