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市立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5-03-28 02:55:30 [举报]
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范,普通泡沫灭火器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更换药剂才能继续待用水成膜泡沫灭火剂(也称轻水泡沫灭火剂)组成:水成膜泡沫灭火剂是由氟碳表面活性剂、无氟表面活性剂、助溶剂、抗冻剂及水组成。适用范围:该灭火剂为低倍数泡沫灭火剂,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水成膜泡沫灭火剂能与干粉联用,也可采用“液下喷射”的方式扑救大型油罐火灾,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2.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3)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3.系统干式水平管道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4.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二)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常考知识点,熟记!)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的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保护对象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 • ㎡);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4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第1条: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³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³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3.2.4-1条文解读,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
除水溶性液体采用抗溶泡沫液外,其他都采用3%型泡沫液。
应定期对泡沫灭火剂进行试验,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试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质期不大于两年的泡沫液,应每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2、保质期在两年以上的泡沫液,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11.0.14 泡沫喷雾系统盛装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动力瓶组和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发现不可修复的缺陷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及时更换。
检查和试验的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第1条: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液下喷射,泡沫-水喷淋系统,固定式泡沫炮灭火系统应进行喷泡沫试验;
对于泡沫喷雾系统,可进行喷水试验,并应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规范第2条:对于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
标签:pmz30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pmz30,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图集,住宅用轻便消防水龙箱